6月19日,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秘书长刘洪敏同志在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会议上作《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调整情况的说明,会员投票表决一致通过。
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确保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的正常运转,促进协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持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本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条 协会会员交纳会费,按照《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章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匹配原则,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 5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会费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具体由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均有交纳会费的义务,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在会费短缺的情况下,为维持本会的正常工作、组织大型活动或开展计划外专项工作时,本会可通过协商的原则另外筹集活动经费。
第六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全部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 会费的收支独立建账,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审查,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专门机构对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